欧洲专利是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 ”)获准授权的专利。EPC已建立起仅需基于一个申请、检索和审查的核准程序,该欧洲专利赋予其专利权人在所有缔约国与在各指定国依照其本国专利法获得授权的专利同等权利。任何欧洲专利侵权可依照各指定国本国专利法处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是否为EPC缔约国的国民或拥有居所或经营地址,均可提出欧洲专利申请。
英语、法语和德语。然而,为提前取得申请日期,申请人可以任何语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此情况下, 自欧洲专利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需补呈以EPC任一官方语言作出的原申请文件的译文。
自最早申请案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可主张优先权。
欧洲专利申请自提交申请之日或自优先权日届满18个月后被公布。然而应申请人要求,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于届满前被提前公布。
对欧洲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例如新颖性和发明进步性)。欧洲专利局(简称“EPO”)发出审查意见书,例如申请案不符合EPC的申请要求,或者检索以及审查所强调的现有技术与该申请案的新颖性和发明进步性相关联。欧洲专利申请文本经审查部做出适当修改后,该专利被获准授权。
自申请日起约2至3年,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
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9个月内第三方可提出异议(授权后的异议)。异议程序具有一个集中撤销程序的特征,其影响于所有源于欧洲专利的国家权利。异议程序由异议部审查。如果专利被异议部驳回,自收到异议部的决定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提出上诉请求,并自决定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争辩理由。申请人或已提出异议或上诉的第三方可被传召出席庭辩。
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该权利需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自2008年5月1日(《伦敦协议》生效日),无需再确认授权的欧洲专利,包括无需在法国、德国、爱尔兰、卢森堡、摩纳哥、瑞士/列支敦士登和英国提交EPO官方工作语言之一的译文。即在上述缔约国,欧洲专利自动获得生效确认,仅需缴纳规定的维持费。
反之,在下述列表中的国家,为确认授权的欧洲专利则需提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译文,释义如下:
缔约国 | 可被接受的专利说明书译文语言 | 可被接受的权利要求书译文语言 |
---|---|---|
阿尔巴尼亚 | 英语 | 阿尔巴尼亚语 |
克罗地亚 | 英语 | 克罗地亚语 |
丹麦 | 英语 | 丹麦语 |
芬兰 | 英语 | 芬兰语 |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 英语或德语或法语 | 马其顿语 |
匈牙利 | 英语 | 匈牙利语 |
冰岛 | 英语 | 冰岛语 |
拉脱维亚 | 英语或德语或法语 | 拉脱维亚语 |
立陶宛 | 英语或德语或法语 | 立陶宛语 |
荷兰 | 英语 | 荷兰语 |
挪威 | 英语 | 挪威语 |
瑞典 | 英语 | 瑞典语 |
斯洛文尼亚 | 英语或德语或法语 | 斯洛文尼亚语 |
在其他EPC缔约国,为确认授权的欧洲专利则仍需提交以该指定国官方语言作出的全部专利的译文。
欧洲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第三年开始,每年需缴纳规定的维持费以确保欧洲专利的存续。基于欧洲专利的专属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目前《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如下: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 、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马而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共和国、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
此外还有六个附加国,即所谓的存在于EPO延伸协议中的“延伸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黑山共和国。以及四个“生效国”: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突尼斯,柬埔寨。
姓名、国籍和地址。
姓名、国籍和地址。
当申请人不为发明人时,申请人的专利权利信息则是必需的(如:发明人受雇于申请人、发明人转让、发明人优先权转让、继承人更名为申请人等)。
可以任何语言提交申请,但必须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以EPO三种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之一作出的译文。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使用EPO的任何官方语言。我们直接采用英语。
最好不超过150字。
于一页或多页白纸以黑色线条绘制一组附图。
由申请人或申请公司的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注明签字人在公司内部的职务。无需法律公证。此文件的提交并非强制性,仅备EPO要求之需,并需原件副本。